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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幼儿园与学生(第1页)

第六章幼儿园与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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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幼儿园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幼儿园学生的含义

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是教师教育的主要对象,也是各项教学活动的参与者和接受者。

在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园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更为复杂。

因此,在探讨幼儿园学生的法律地位之前,我们有必要在新形势下重新界定幼儿园学生的含义。

《后汉书·灵帝纪》记载:“光和元年……始置鸿都门学生。”

后李贤注解为:“鸿都,门名也,于内置学,时其中诸生……至千人焉。”

唐代诗人韩愈在《请复国子监生徒状》中也提到“国子馆学生三百人”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学生是指所有在校学习的人。

2015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综上所述,幼儿园学生应当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幼儿园学生与所有成年公民一样享有一国公民的同等法律地位;第二,幼儿园学生是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中已经注册并接受教育管理的受教育主体;第三,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由此分析,幼儿园学生是指在我国各级各类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中接受保育和教育的适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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